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企業吸收合并、新設合并,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企業外資退出及企業跨省變更”等7類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注冊資本金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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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07-05 熱度: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企業吸收合并、新設合并,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企業外資退出及企業跨省變更”等7類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注冊資本金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
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
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后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提交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因此,建設工程企業發生變化,可以直接將原來資質證書進行變更。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