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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10-25 10:28來源:政策法規處 作者:g03e8a-128f80-04000:王天然瀏覽次數: 字體:【 大 中 小 】
合建法規〔2019〕9號
關于印發《合肥市城鄉建設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意見》(皖政〔2019〕42號)和《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推進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商改聯辦函〔2019〕2號)的要求,推動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政府管理方式,規范市場執法行為,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推進我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有效開展,現將《合肥市城鄉建設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按照要求做好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附件:《合肥市城鄉建設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2019年9月30日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推進依法行政、簡政放權,嚴格規范行政執法檢查行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公平、有序、誠信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遵循規范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含所屬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組織,下同)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建筑業管理處、建筑節能與科技處、質量安全處、市政公用管理處、城市建設處等處室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牽頭本業務系統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被檢市場主體名錄庫》(包括《建設工程項目名錄庫》)的建立、錄入、調整等工作并制定本系統的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政策法規處具體負責《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建立、錄入、調整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被檢市場主體名錄庫》(包括《建設工程項目名錄庫》)的匯總、審查工作。
第四條 “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的工作模式。
第五條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包括“一單、兩庫、公開檢查計劃及檢查結果”等內容。
“一單、兩庫、公開檢查計劃及檢查結果”應當在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公示,并報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六條 “一單”是指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一單”應根據相關建筑法律、法規及規章修訂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一單”應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并應明確行政執法檢查的法定依據、檢查主體、檢查事項、檢查方式(隨機抽查或普遍檢查)、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檢測方法及要求等。
第八條 不得對未列入“一單”中的任何事項進行行政執法檢查。
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的,不適用“雙隨機”檢查方式。
第九條 “兩庫”是指隨機抽查市場主體名錄庫(包括建設工程項目庫,下同)和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十條 隨機抽查市場主體名錄庫應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管審批、管行業”的原則,以建筑行業及公用事業行業各方主體為基礎建立。
第十一條 隨機抽查市場主體名錄庫錄入的市場主體信息,應當包括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內容;工程項目信息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所在地、相關行政許可取得情況、項目負責人、基本建設情況、聯系方式等內容。包含建設單位名錄庫、勘察設計單位名錄庫、施工單位(含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名錄庫、監理單位名錄庫、造價咨詢單位名錄庫、檢測單位名錄庫、施工圖審查單位名錄庫等七類。
隨機抽查市場主體名錄庫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由經省、市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并持有年檢合格的《安徽省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組成。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包括執法人員姓名、單位、執法證號、執法類別和執法性質等。
第十四條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中的“一單、兩庫、檢查計劃及檢查結果”等項內容應當在在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及合肥市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公開,實行陽光執法,接受社會監督。
“一公開”應當遵循誰檢查,誰處理,誰公開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并公開發布本年度檢查計劃。
第十六條 年度檢查計劃,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方案,明確被檢查對象的范圍、對執法檢查人員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的具體流程、內容和時間段。檢查人員按照規定的流程和內容,在檢查方案規定的時間段內自主確定具體的檢查時間。
第十七條 制定年度檢查計劃,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應合理確定,要保證必要的檢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
對于守信市場主體,在抽取時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數;對投訴舉報多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檢查應當依據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按照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執法檢查人員信息分類及檢查事項分類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對被檢查企業按照隨機抽查市場主體名錄庫中的分類及檢查事項隨機抽取。
第十九條 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
第二十條 由于特殊情況臨時部署的專項執法檢查,應當在檢查結束后30日內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時處理,并依法公開檢查結果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二十三條 不依照本實施細則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