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中標了一個專業規劃編制項目,招標文件約定的付款條件為“完成指定工作任務并通過評審后10日內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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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07-04 熱度:
【問】公司中標了一個專業規劃編制項目,招標文件約定的付款條件為“完成指定工作任務并通過評審后10日內支付相關費用”。簽訂合同時,招標人提出把付款條件修改為“區發改局下達投資計劃后10日內支付相關費用”。
那么在簽訂合同時,招標人是否可以修改招標文件規定的付款條件?如果我方因不同意修改該條款而拒簽中標合同,投標保證金是否可以退回?
【答】招標人不宜在簽訂合同時提出修改付款條件。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本項目中當地發改部門是否下達投資計劃、何時下達投資計劃并不確定,招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提出修改付款條件,無疑增加了中標人的履約風險,中標人可以依法拒絕招標人的要求。如中標人因不同意修改付款條件而拒簽中標合同,招標人應當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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