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PPP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資格預審采取合格制方式,C公司通過資格審查。在開標當天,C公司委托授權人口頭告知代理機構,C公司發生合并,企業經營范圍改變,并提供了相關變更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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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07-05 熱度:
案例回放
某PPP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資格預審采取合格制方式,C公司通過資格審查。在開標當天,C公司委托授權人口頭告知代理機構,C公司發生合并,企業經營范圍改變,并提供了相關變更證明材料。
問題引出
在投標截止前,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資格發生變化,該怎樣處理呢?
專家點評
目前,針對資格預審通過后,投標人狀態發生變化后的處理問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第六條規定:“資格預審合格的社會資本在簽訂PPP項目合同前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上述兩個法規對資格條件發生改變后如何處理并無具體規定,考慮到本案例出現的情況可能會導致后續采購活動的不公平,筆者認為可進行如下操作:
按采購文件規定接收投標文件,組織開標活動;開標后評標前,組織原資格預審評標委員會重新對C公司進行資格預審,并出示評審報告;如C公司資格條件無法滿足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應重新判定其資格審查不通過,此次投標無效,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須書面通知C公司,并說明原因;如C公司資格發生變化后仍滿足資格預審文件要求,則其此次投標有效,繼續采購活動。
目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僅對資格預審后,潛在投標人資格發生變化后的“通知”作了模糊規定,對后續處理措施和處理流程均無相關要求。對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相關事項。
明確具體要求
一是通知內容應當反映潛在投標人的所有變化。這其中包括公司名稱、法人代表、經營范圍、資質、股權結構、辦公地址等,潛在投標人不能自認為對投標沒有影響就不通知。客觀、全面地向采購人通知變化情況有利于項目的順利推進,也能保證后續招標的公平公正。
二是通知應當及時。潛在投標人須在重大變化發生確定之后的次日通知,以便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做好應對措施,減少損失。
三是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潛在投標人的重大變化對后續的采購活動會有決定性的影響,且屬于對自身響應的變更,應當采用可以追溯的書面形式。
明確處理流程
一是明確接收事項。應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明確通知的接收主體、接收人聯系方式和注意事項。
二是明確處理措施。開標截止日前收到潛在投標人通知的,應及時邀請原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重新對發生變化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開標當天且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應先完成開標程序,在評標前邀請原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重新對發生變化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評標完成后、合同簽訂前,潛在投標人發生變化的,采購人收到通知后認為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啟動履約能力審查。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采購人可自行組織履約能力審查,不具備的應組建履約能力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三是明確處理原則。評標前,對合格制資格預審,發生重大變化的潛在投標人只有經原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重新審查通過后,才能參與后續采購活動,否則投標無效。對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發生重大變化的潛在投標人只有通過重新資格預審且排名在最大合格數之內,才能繼續參加后續采購活動,否則不得參與投標。評標完成后、合同簽訂前,發生重大變化的潛在投標人經履約能力審查,如通過且最終排名未發生改變的,則繼續采購活動,通過但排名發生改變,應按排名從高到低重新確定中標人;如不通過且合格供應商數量符合法定數量的,應從合格的供應商中按排名從高到低重新確定中標人,不通過且合格供應商數量不符合法定數量時,應當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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