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開始,各省全面排查“掛證”,加強考試、注冊審核。根據住建部關于開展“掛證”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的要求: 1、對排查中發現人員掛靠問題突出的單位,對其承建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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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06-25 熱度:
4月1日開始,各省全面排查“掛證”,加強考試、注冊審核。根據住建部關于開展“掛證”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的要求:
1、對排查中發現人員掛靠問題突出的單位,對其承建項目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全面排查。
2、加強考試報名審核,嚴格杜絕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報考;在考試、注冊審批時嚴格核查,對未盡到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問責。
3、因各種原因未辦理注銷注冊的,注冊管理部門可依據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及提交的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直接辦理注銷手續。
4、對提供“掛證”服務、扣押職業(專業)資格(注冊)證書的行為進行全面排查,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5、自2019年5月起,每月5日前省級住建部門負責將上月查處的“掛證”處理匯總表報住建部,并抄送人社部等部門。
6、因客觀原因暫無法完成整改的,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說明原因并承諾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定自查自糾整改時間1個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掛證”行為處理
4月3日,北京市建委下發《關于對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通知如下:
1、重點排查注冊人員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注冊人員在多個單位同時參保繳費。
2、對排查后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且逾期不改的企業,依法撤回企業相應資質。
3、不認定為“掛證”的人員,需提供加蓋現注冊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材料:
依法提前退休的,應提供注冊人員的《退休證》、本市或外省市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
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應提供該企業上級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注冊人員在該企業工作的人事關系證明(應注明其社會保險由該企業上級事業單位統一繳納)、該企業上級事業單位產權登記部門出具的該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表、注冊人員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應提供該企業歸屬管理的大專院校人事部門出具的注冊人員在該企業工作的人事關系證明(應注明其為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其社會保險由該企業歸屬管理的大專院校統一繳納)、該企業歸屬管理的大專院校產權登記部門出具的該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表、注冊人員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應提供原部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軍官轉業證書》、本市或外省市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注冊人員在現人事檔案接收部門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記錄;
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應提供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協議書、注冊人員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4、排查分工:
各區住建委、經開區建設局負責轄區內建筑業企業的排查。
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負責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排查工作。
市住建委建管處、工程質量管理處負責工商注冊地在本市的工程監理企業的排查工作。
市住建委建管處、工程造價管理處負責本市管理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排查工作。
市建筑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負責除上述企業以外、工商注冊地在本市的建設工程企業的排查工作。
5、對排查中發現“掛證”問題突出的單位,對其參建項目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全面排查。
通知原文:
關于對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京建發〔2019〕151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要求,按照《關于開展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9〕20號)相關工作安排,現決定自2019年4月至8月對我市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全面排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在前期自查自糾基礎上,以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反饋的注冊人員社會保險核查異常數據為線索,結合其實際注冊、執業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工作,重點排查注冊人員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注冊人員在多個單位同時參保繳費等情況。
二、職責分工
(一)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業企業的排查工作。
(二)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負責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排查工作。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筑業管理處、工程質量管理處負責工商注冊地在本市的工程監理企業的排查工作。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筑市場管理處、工程造價管理處負責本市管理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排查工作。
(五)市建筑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負責除上述企業以外、工商注冊地在本市的建設工程企業的排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在自查自糾階段因客觀原因暫無法完成整改的單位,應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門戶網站(zjw.beijing.gov.cn)網上辦事大廳(382)北京市執業人員注冊監管系統,對照注冊異常人員名單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將整改報告以書面形式報各排查牽頭單位。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掛證”行為處理。
對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文件規定中不認定為“掛證”的人員,應將其一并列入整改報告中,并附加蓋現注冊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材料:
1.依法提前退休的,應提供注冊人員的《退休證》、本市或外省市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應提供該企業上級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注冊人員在該企業工作的人事關系證明(應注明其社會保險由該企業上級事業單位統一繳納)、該企業上級事業單位產權登記部門出具的該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表、注冊人員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應提供該企業歸屬管理的大專院校人事部門出具的注冊人員在該企業工作的人事關系證明(應注明其為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其社會保險由該企業歸屬管理的大專院校統一繳納)、該企業歸屬管理的大專院校產權登記部門出具的該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表、注冊人員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應提供原部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軍官轉業證書》、本市或外省市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注冊人員在現人事檔案接收部門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記錄;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應提供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協議書、注冊人員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
(二)自2019年5月起,各排查牽頭單位將上月完成的《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情況全面排查匯總表》(附件1),于每月2日前反饋市建筑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四、處理方式
全面排查工作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不徇私情,從嚴查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對排查中發現“掛證”問題突出的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通信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參建項目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對其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行為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對其申請企業資質延續、增項、升級等有關事項進行重點審查;對責令限期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啟動企業資質動態排查;對排查后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業相應資質。對排查中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的人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職權或提請上級注冊許可機關依法依規撤銷其注冊許可,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在其重新申請注冊許可時進行重點審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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